又一省正式官宣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准Ⅳ类标准成了污水厂标配?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排放标准像是一把利刃,好处是让污水厂绷紧了弦,坏处是盲目提标浪费了很多钱。
更夸张的是,前段时间山东提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然后这个举动成功的卷到其他省份,最近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排放A标准的多个常规指标除TN外都达到了准Ⅳ类水标准。果然,在卷“标准”这件事情上,地方没有让污水厂失望过。
江苏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正式官宣,新一轮提标改造来了!
近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其中《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³/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³/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³/d的执行D标准。
其实看到这个官宣大家也没有很吃惊,因为早有预告。前不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创新的亮点就是将制订实施更加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含异址扩建)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长三角及国内最严标准(COD 30 mg/L、氨氮1.5(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 mg/L);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三年后,重点区域和规模以上现有(含原址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严于国家一级A的排放标准。
由此可见,一切早已有预告,提标改造早晚要提上日程。虽然国家标准中“一级A”是最高要求,但一级A、准IV类,甚至更高的标准已经成为各地标配。
准Ⅳ类标准成污水厂标配,标准真的越高越好吗?
前段时间,山东省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00 万吨/日, 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准Ⅳ类排放标准。
如果说到准Ⅳ类排放标准,北京自然首当其冲。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890—2012)出台,这个地标中的B标准已达到了准IV排放标准,而A标准则几乎达到了准III类排放标准。也是从次开始,其他省开始配上准IV类排放标准。
各地标配了标准之后,就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盲目提标。然而提标的背后,是原有工艺推倒重来,采用更昂贵工艺、更大量地投加化学药剂,能耗和运行费用显著增加。还可能会挤占管网、污泥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薄弱环节的投入。
因此,为了避免盲目提标现象恶性循环,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式生成。其中明确要求: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那么,污水厂应该执行什么排放标准才是合理的呢?
标准应该是束缚,不应该是攀比的标准。
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在解释为什么修改标准时,指出现行标准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同时,因为很多污水厂在标准的执行上仅仅停留在指标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高标准污水处理厂,真正需要关注的重点是COD、氮、磷,采用包括预处理、强化二级处理,以及后期的高排放标准技术工艺。
据相关研究显示,某地区一个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要投资8个多亿来建设,就是因为要采取过高的地表水Ⅲ类排放标准而且还要建设成地下污水厂,使得污水处理工艺流程非常复杂,但是这样的投资“性价比”太低,而且这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力非常有限。如果按一级A标准,建设地面污水处理厂,可能8千万建设资金就已足够。
因此,地方在现行标准下提升污水的处理率、达标率才是正道,盲目提标根本就是胡闹。
结语
污水厂真正的“短板”其实是管网,管网总量不够质量不高,导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还有溢流入河的风险。因此对于污水厂而言,需要平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管网建设的需求,将有限的资金优先投入到排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中。
当然,标准还是应该回归以标为准的初心,而不是用对标他人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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